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省(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
为扶持西部地区尚未“普九”的42个县在2010年前如期实现“两基”,经研究,中央财政从2008年起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这些县继续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解决新增学生“进不来”的瓶颈问题。为做好“工程”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工程”是“十一五”期间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的重大举措,是中央考虑西部地区特殊困难给予的重点支持和帮助,是国家投入义务教育的又一重大民心工程。在实施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时,中央已对42个县投入专项资金,支持其实现了“普六”目标。按照“两基”攻坚责任书的承诺,到2007年,这42个县在学校硬件设施建设方面应达到“普九”要求,此次中央资金为补助性质。项目地区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和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考虑“两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两基”攻坚责任书中的承诺,强化省级统筹,尽快下达中央专项资金和落实好地方资金,第一时间启动工程建设,切实抓好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取得实效,确保“两基”目标如期实现。
二、明确目标,按期完成“工程”任务
(一)目标。
支持42个尚未“普九”县解决“两基”问题。新增一批教学、生活用房,满足这些县扩大义务教育规模的需要,确保这些县到2010年达到国家“两基”验收标准,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青壮年文盲率降到5%以下。
(二)时间。
2008-2009年,中央财政分年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各项目省(区)应在2010年前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为42个县实现“两基”提供硬件条件。
三、精心组织,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工程”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一)中央对各省(区)实行目标管理
教育部、财政部明确工程目标、任务和责任,视各地“工程”实施与地方资金落实情况,确定当年中央专项资金下达额度,推动各地“工程”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工程”建设完成后,两部门对照工程目标进行全面验收。
(二)省级有关部门对“工程”严格实行项目管理
项目地区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实施工作,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各省(区)要在中央专项资金下达后,尽快将未“普九”县建设规划报送教育部、财政部,并承诺管好用好中央资金,保证如期全面完成“两基”任务;要建立“工程”协调领导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经费省级统筹、实施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参照“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模式,对“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层层签订责任书,任务到校,责任到人。
省级要强化“工程”实施的统筹和管理。一要按照“省拿大头”的原则统筹落实地方项目资金,整合各种资金来源,提高资金效益。要将“工程”专项资金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资金专户,分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各省级财政可视情况单设“目”级科目,加强国库资金核算。二要统筹制定和落实有关减免“工程”建设收费等优惠政策。三要统筹规划项目县、项目学校“工程”实施步骤,确保全省(区)“工程”目标如期实现。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总体规划,按照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额度,并视各项目县“工程”实施与资金落实情况,确定当年资金额度,制订年度实施计划,下达项目学校的投资额度、建设内容与规模。
项目县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对“工程”实施管理和“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政府采购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适时公开项目规划和建设情况,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加强资金管理,按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严禁克扣、挪用“工程”专款;不得将专项资金下拨到乡镇及项目学校。
四、统筹规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工程”实施由省级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各种因素,紧密结合区域内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和校园布局结构规划,统筹制订总体建设规划,统筹落实建设资金。项目和资金应优先支持时间紧、任务重的未“普九”县。
项目地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安排,注意与正在实施的“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等其他义务教育工程项目相衔接,有效配置教育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
考虑到42个县大多地处高原、高山地区,自然条件恶劣,鼓励这些县采取相对集中的办学方式,逐步将学生转移到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条件较好的地区就读,为孩子们健康成长、舒心学习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寄宿制学校建设既能适应当地普及义务教育的现实需要,又能适应区域内基础教育未来发展的长远需要,避免校舍在原地建设后使用效率不高或闲置浪费的问题。实施布局调整和相对集中办学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当地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
五、坚持标准,严把“工程”质量关
中小学生的安全涉及亿万家庭的幸福,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广泛关注。各相关省(区)应始终把工程质量作为项目建设和管理的重中之重。不论新建还是改扩建项目学校,都要按新修订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实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满足功能要求,确保建一所,达标一所。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建设标准、规范,所建校舍必须达到当地抗灾设防标准,确保校舍安全。“工程”不分资金来源,都按统一的建设目标、统一的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
六、切实加强对“工程”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和检查,对履行“工程”目标责任、“工程”质量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作出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有关责任的地方,限期纠正,必要时将暂停专项经费的拨付。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项目县的“两基”工作与“工程”的实施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督导工作的重点,加大督查力度。
项目地区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工程”资金要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对挤占、挪用、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变相挪用“工程”资金,以及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工程”资金。
教育部、财政部将在“工程”期初、期末对各省(区)进行项目预算审核备案和检查验收。在实施过程中,视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地组织中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安排中央专项资金的依据。
七、完善政策,充分发挥综合效益
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同时,要充分估计到未“普九”县“工程”实施后寄宿学生增加和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需求随之增加等情况,按时足额安排经费预算,切实落实补助贫困寄宿生资金,做到“应补尽补”,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留得住”。同时,要充分考虑寄宿制学校运转成本较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寄宿制学校的公用经费投入,确保寄宿制学校的正常运转。
地方有关部门要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有关精神,切实加强“工程”项目学校的管理。要牢固树立学生安全第一的观念,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师生安全和正常学习生活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