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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财预〔2016〕6号政策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财政部教育阶段:|其他|
发布日期:2016-09-07
来源网址:

国务院有部委、有,有中央企和中央金融企

根据党的十八三中全提出的完善经营预算制度的要求,加强和范中央经营预算管理,本配置,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经营预算管理法》印发给你们遵照行。中央金融企业国经营预算管理有具体定的,按有关规行。

附件:中央经营预算管理

 

政部

2016年1月15日

附件:

中央经营预算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加强和范中央经营预算管理,本配置,根据《中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共和业国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制定本法。

第二 法适用于中央经营预算的制、行、算、检查算管理活

第三 中央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立,并与一般公共算相接,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四 中央经营预算由算收入和算支出成。

第五 中央经营预应当按照家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规划要求,滚动编制。

第六 法适用象包括入中央经营预施范的中央部及其管(所的中央企,以及直接向政部经营预算的中央企。直接向政部经营预算的中央企包括中烟草公司、中国铁公司、中国邮政集公司,国务院及其授代表家履行出职责独资有控股、股金融企(含中有限任公司)等。

第七 法定程序批准的中央经营预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向社,涉及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算收支范

第八 中央经营预算收入是中央部及中央企上交,并纳经营预算管理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独资按照应当上交家的利

(二)有控股、股企业国有股(股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含有股转让收入;

(四)独资业清算收入(扣除用),有控股、股企业国有股(股)分享的公司算收入(扣除用);

(五)其他经营收入。

第九 中央经营预算支出应当略目,除入一般公共算和充全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问题及相改革成本支出;

(二)家安全、经济命脉的重要行关键领本注入,包括重点提供公共服展重要前瞻性略性产业、保态环境、支持科技步、保障家安全,保持金融控制力,推进国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整,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

(三)有企政策性补贴

中央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有企改革展任时进整。

第三章 制和批

第十 中央经营预算按年度制,按照家宏政策及《国务中期规划管理的意》(国发2015〕3)等要求,制中期中央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制年度中央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例;

(二)国务经营预算的要求,家宏观调控政策;

(三)本布局规划家确定的中央经营预算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四)中期中央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五)政部于年度算的安排;

(六)中央部、中央企关绩果;

(七)存量资产金情

第十一 中央经营预算收入由政部根据中央企年度盈利等情和中央企业国本收益收取政策制。

第十二 中央经营预算支出按照下列程序制:

(一)政部按照国务算的一要求,根据中央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布置编报年度中央经营预算;

(二)中央部根据政部的编报要求,向管(所)中央企布置编报年度中央企业国经营预算;

(三)中央部门监管(所)中央企根据有关编报要求,制本企年度经营预算支出计划议报中央部报财政部;

(四)中央部门对监管(所)中央企业报送的年度经营预算支出计划议进行初后,制本部门国经营预算支出建草案报财政部;

(五)直接向政部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编制本企业国经营预算支出建草案报财政部;

(六)政部根据算收入模、中央部及中央企业报送的经营预算支出建草案,统筹平衡后,制中央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三 中央经营预算草案应当报国务定后,送全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四 中央经营预人民代表大批准后,政部应当20向有中央部和直接向政部经营预算的中央企复预算。

第十五 中央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

第四章 

第十六 中央经营预算收入由政部各地专员办处负责具体收,中央部门负责组织监管(所)中央企上交。中央企上交的本收益,应当、足上交中央政。任何部位不得擅自免中央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七 中央经营预算支出应当行,未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十八 中央经营预金的收付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行。

第十九 中央经营预应当在下一年度制中统筹

第五章 

第二十 政部按照算的一要求,部署制本年度中央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中央经营决表格式和明。

第二十一 中央部根据其管(所)中央企业编制的经营支出算,制本部中央经营决算草案报财政部。直接向政部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编制本企业国经营决算草案报财政部。

第二十二 政部根据经营预行情和各中央部、中央企算草案,制中央经营决算草案。

第二十三 中央经营决算草案,经国务审计门审计后,报国务定,由国务院提人民代表大员会审查

第二十四 中央经营决算草案人民代表大员会批准后,政部应当20向有中央部和直接向政部经营预算的中央企复决算。

第六章 效管理与监检查

第二十五 应当对中央部、中央企经营预行情况进动态监控和检查

第二十六 中央经营预应当实效管理,科学设效目积极开价,切加强用,不提升金使用效。

第二十七 政、审计等部依法中央经营预审计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 中央经营预算管理中的法行,依照《中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法行为处罚处例》等法律法予以理。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九 政部根据本法制定和完善相配套政策。

第三十 法由政部负责

第三十一 法自印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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