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全国人大常委会 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 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预算管理的需要,在《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 《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现予印发,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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